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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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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审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注册学籍后即建立学籍档案,由成人教育部统一管理。学籍档案包括考生报名表,照顾加分的复印件(或证明),学籍卡,操作评定,成绩记载,毕业鉴定材料,论文等材料。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1.新生因病,无法正常参加学习活动的,需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不宜在校学习的诊断证明;

    2.新生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参加学习活动的,需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通知,入伍新兵在时间上不具备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学习期间入伍的可以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休学。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相关材料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凡取得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的学员,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大学。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科目成绩实行百分制记分,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该课程的20%

(二)考查科目成绩是指对学员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实行百分制记分,以随堂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该课程的40%

第十五条  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在新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核计。

第十六条  无论何种原因,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且该课程应当参加重修。

第十七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员上课,考试,实习,毕业论文以及学院规定的自学和其他教学集体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出勤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对待。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次计算。学生旷课时数每学期累计达12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0节给予记过处分;累计3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36节以上者勒令退学。

第二十条 凡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课程,或取得国家教委备案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相同层次的单科合格证书并有具体成绩者,学员可提出免修、免试该门课程,并填写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试。

第二十一条 为缓解工学矛盾,对非实践性教学(不含毕业论文)等环节,凡取得相同课程、层次课时大体相当的单科结业证书,在开课前学员可以提出“免修不免试”的申请,经核准后,可以不参加听课,但必须按时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试。

凡未办理“免修不免试’的学员,因各种因素影响某门课程学习,缺课达到该课程授课时数的1/3者,则不准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且该课程应当参加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不及格的课程均可参加两次补考,成绩合格按60分核记成绩。补考以后累计仍有两门不及格者,将予留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由学校联系到其他同层次院校相同专业学习,若无符合条件的院校接收,应予退学。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者亦应退学。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院审核转专业条件及相关证明并批准后,报市教委主管部门审批。

(一)学生由于工作岗位调整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本人须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前向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第一学期有不及格科目者,不准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员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经两校同意,报市教委有关部门审批。

(二)跨省市转学,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转学表和新生录取表复印件上签章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有不及格科目者;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

学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 因病经医院诊断,须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需要休学,提供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向学院提交个人休学申请书者,学院保留其学籍至义务兵退役后2年。

(四)学生休学,以本院所在专业下届能继续招生(即有班可复)为前提,下届不招生(即无班可复)的,不能办理休学。一般休学时间最长为一年,在学期间只能申请休学一次。

学生休学,经学校批准后,须向市教委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休学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休学一年以上者,应由市教委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复学

(一)学员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员,申请复学时,由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因入伍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交部队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被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员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留级次数累计超过1次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因个人原因主动退学的,应提交退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退返学费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八)除参军入伍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外,因其他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退学学生经学院审查批准后,须报市教委有关部门备案,并由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经批准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明,擅自离校的学员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结业

学员毕业前无论何种原因有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均做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及格者持结业证,不再给补考机会。

第三十二条 肄业

大专学历班学员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且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评选优秀学员,执行《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和先进班级体的条件和办法》参见附件2

第四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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