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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发表文章的资助办法
2014-02-25 16:19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以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研究中心名义发表文章的资助办法

 

 

各高等学校、党校干校、科研院所科研管理部门,市社科联科研处及所属各专业学会: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宣传,加强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理论宣传,充分发挥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导向作用,鼓励社科理论工作者以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发表理论文章,现提出如下资助办法:

一、资助条件

1.文章作者须是本市社科理论工作者或实际工作者。

2.文章须是以“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在国内报刊公开发表过的。(文章标题下署中心名字,文末“执笔”署作者姓名)

3.重点资助被中宣部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研究成果统计范围,即在“三报一刊”(《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上发表的文章。

二、资助形式

1.以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年度委托项目形式给予资助。

2.内容相同课题获本年度其他类别项目,如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立项资助的,本年度不再重复立项资助。

3.已经立为市社科规划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作为中期成果以中心名义发表文章的,适当给予追加资助。

三、资助办法

1.文章完成后须报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秘书处(市社科规划办),经同意后方可以中心名义发表。

2.文章发表后请及时将发表稿电子版、发表报刊、时间或期次、执笔人等信息报市社科规划办,并以与文章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选题,填写、提交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办理正式立项手续。

3.项目立项后,经费划拨、中期管理、申请结项等,均按市社科规划委托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社科规划办

2014224

 

 

 

 

(此办法解释权归市社科规划办。可在社科理论工作者中广为宣传。市社科联负责下属各学会通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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