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电话: 022-59655423
电话: 022-58525980
E-mail: tcckyc@sina.com
地址:
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3号
新万博manbet充值
 
 
当前位置: 首页>>科研制度>>院外相关科研管理制度>>正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2013-07-22 09:52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科〔200619

 

关于修订《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普通高等院校及独立设置高职学院: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全市科技大会精神,深入施行科教兴市战略,增强我市高等院校科技创新能力,保证市教委科研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科研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我们在认真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试行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科技 人文社会科学 项目 管理办法 修订 通知

         (共印刷50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61116日印发

 

附件1

 

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努力使高校真正成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摇篮、自主创新的基地、科技创新的源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增强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和提高社会综合实力做出更大贡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决定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基金计划项目”)。

第二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天津市市属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以及发展的需要,项目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研究三类。高校基金计划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以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培养优秀创新人才为目的,主要资助经过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研究,具备一定前期研究成果的新思想、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的探索性研究。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为主要依托,以国家和本市科技发展重点和企业自主创新的需求为导向,在已有的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组建创新团队,培育重大创新和高新技术项目、催生重大成果。

第三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第四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市教委统一布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第二季度,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属于学科的发展前沿,具有创新性、超前性,鼓励学科交叉。

(二)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三)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市属高校在岗的教师和科技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重点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五)非市教委所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应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优先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申请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七条  已承担本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在其课题结项以前不得申报。为避免重复立项,凡已受到其他与市教委同级及以上机构资助的项目,均不得申请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资助。

第八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对申请项目严格筛选,并对项目的学术意义、应用前景、新颖性、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基础及研究工作条件等进行审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教委。

 

第三章     

第十条  市教委科研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者,方可进入通讯评议及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通讯评议和专家组评审工作。通讯评议采取匿名评议方式;专家组评审采取答辩与书面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市教委根据同行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后,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市教委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者所在高校,研究经费于当年底拨到项目承担学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经费由市教委财务处下拨,实行“项目一次审定,分年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处与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使用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同时,要接受市教委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所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交流活动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等。

(二)实验材料、仪器设备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必需的小型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等。

(三)协作研究费:协作单位在该项目研究工作中所需开支的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对中止或撤消的高校基金计划项目,受资助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帐目,并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报送市教委科研处,由市教委科研处视具体情况确定需返还的经费额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报市教委科研处结算审核。凡确认已完成研究计划的,其结余经费可按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安排使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凡列入高校基金资助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申请书填写《天津市高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任务书》(简称《任务书》)一式3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市教委科研处。《任务书》由市教委科研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作为拨款和结题验收的依据。如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任务书》确定的条款,则撤销该项目。

十九  重点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二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市教委科研处。

第二十条  受资助单位应将已被批准立项的高校基金计划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23年。高校基金计划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组织计划实施,于每年410日前进行总结工作,并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表》。该报告表经所在学校检查、考核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市教委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撤消或终止,并报市教委科研处审批。被批准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应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按本办法规定清理财务。

第二十二条  高校基金计划项目一经立项,不得任意调换项目主持人及主要成员,不得任意改变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需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提出专门报告,报市教委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如期不能完成研究任务、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者,将由市教委科研处视其具体情况,分别做出警告停止拨款、撤消项目、追回经费、通报批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市教委任何研究项目资格等处理决定。

 

    第六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形式。申请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有关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知识产权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学校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结算报告,申请鉴定的项目还需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查新报告和必需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科研处审批,由市教委组织或委托验收。重点项目由市教委组织验收,一般项目委托所在高校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高校基金使用效率,项目研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方可申请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项目:

发表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且与研究项目相吻合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在市教委科研处2001年度编印的“中文重要核心刊物1篇及以上。      

(二)应用研究项目:

按立项时所确定的研究目标结题时,应提供设计方案、样机、样品或专利等成果,以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国外学术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成果形式为咨询报告的一般项目,其研究报告中应提供咨询单位的采纳报告并含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国外学术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开发性研究项目:

按立项时所确定的研究目标与任务,由应用单位提供实验或应用报告以及效益证明,并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国外学术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由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成果鉴定应由不少于7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进行项目的鉴定工作。

专家组成员一般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人员不能超过2人。

属于应用或开发性研究项目在验收或鉴定时,专家组成员应有一名同学科的省市级行业学会理事或理事以上人员参加;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对知识产权进行约定的,专家组成员应有不少于一名知识产权专家参加。

第二十七条  高校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经验收或鉴定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和完整的成果资料(包括:科学论文或专著、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或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文件)。经所在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教委科研处存档。

二十八  根据结题情况,市教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对项目完成情况按优秀、合格、较差评定等级。评议结果将与各学校计划项目的申请和安排直接挂钩。对评定等级为较差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两年计划项目的申请;对没有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负责人将不再受理其新计划项目的申请;对评定等级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将在以后的高校基金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时优先立项

第二十九条  高校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计划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和申报专利都必须经市教委科研处审核备案。

三十  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做好产学研结合工作;面向市场,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和转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市教委科研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3年印发的《天津市高等学校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市教委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为核心,扎实推进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加强传统优势学科,扶持交叉学科,培育新兴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三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四条   市教委负责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题、负责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五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是市教委面向天津市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以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基地为主要依托,以解决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提升天津市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学术水平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以申请者个人根据天津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问题为研究内容, 主要资助经过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研究,具备一定前期研究成果,预期能产生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项目。鼓励申请人从实际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并获得经费资助。

    六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申报工作由市教委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发布项目的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七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统筹规划、分层设计、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工作。

(一)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重点项目申请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一般项目申请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境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资助。

(四)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五)坚持1人申报1项的原则。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2项(含2项)以上市教委社科研究项目。未完成市教委社科项目者,不能申报新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八条  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者,方可进入通讯评议及专家评审程序。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项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项目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三)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二)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课题组成员。

(三)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一)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二)重点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2个月内组织开题论证,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市教委科研处。

(三)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一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市教委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一)中期检查由市教委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

(二)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应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重点)项目”字样。

第十二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一)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市教委批准备案。

    (二)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委批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三)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八)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市教委社科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题,履行必要的结题手续。

(一)一般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重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市教委组织,以会议方式进行。通过鉴定后,并报市教委备案。

(二)项目最终成果验收标准:1.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发表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在市教委科研处编印的“中文重要核心刊物”1篇及以上。2.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以正式出版的成果结题。3.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应用部门提供的评估鉴定证明,并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国外学术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项目结题材料:《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等,上述材料加软封面装订,一式3份,由学校科研处汇总向市教委报送。

(四)市教委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题者,盖章通过,并将验收结题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一)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重点)项目资助”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三)重点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市教委每3年对重点项目组织评估。重大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教委社科项目。

第十八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市教委社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重点项目结题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市教委。市教委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二)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三)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上报市教委。对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四)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市教委。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市教委科研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原2003年印发的《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www.manbetx555.com 津ICP备13002345号 海河园校区地址:天津市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23号 六纬路校区地址:新万博manbet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