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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www.manbetx555.com 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4-24 23:52  

 

www.manbetx555.com 文件

 

津商职院财字20162

 

 


关于印发《www.manbetx555.com 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www.manbetx555.com 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6

 

 

 

                                                                 

 www.manbetx555.com                          2016426日印发  

www.manbetx555.com 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天津市市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津教委办2013159)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高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包括纵向课题经费和横向课题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下达的计划项目经费,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省、市科技基金项目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  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研项目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学校内部的各二级单位和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编制和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部门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校内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和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到验收的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与服务。

(二)配备专业的科研管理服务人员,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指导、协助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指导和审核项目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四)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结题;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科研管理部门提供优质服务;

(二)财务处设置专人负责管理科研经费,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

(三)做好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项目决算审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五)会同科研处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具体科研人员等人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的意识。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

(一)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

(三)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并编制项目决算。

第九条  审计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内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二)统筹、配合上级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的审计;

(三)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开展审计咨询服务;

(四)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一)科研项目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预算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统一编制。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协同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自筹的经费(含学校配套的经费),应提供相应的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经费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课题立项单位有明确的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编制。

(一)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二)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三)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十三条  学校要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程序,对确需调整已批复的科研经费,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一)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按照规定属于校内调整权限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科研处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四)按照规定属于校内调整权限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要求编制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科研处应及时将立项单交财务处,财务处在经费到账后为项目建立专项并将经费到账情况通知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处负责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专人管理科研合同。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财务处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办理支出业务。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使用学校或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列支预算外设备,不得列支购买日常办公设备,要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领用各环节。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整理等费用。采购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出入库手续,大宗材料采购应签订合同,有完善的审批手续。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测试、计算、分析、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外部独立法人单位进行测试,须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以劳务费形式列支。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研究活动、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出差地点与课题研究相关,应有出差审批手续、报销单等相关凭证。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按学校规定审批。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审批手续、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凭据。会议费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时,应事先报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核同意,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要严格执行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专业软件购买、专著出版等大额支出应有相关合同,专利申请及论文发表等支出应有受理函件或检索信息。不得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得列支日常手机及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究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据实列支,不得计提或分摊;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劳务费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等信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以及参与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相关原始凭证上应有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等信息。专家咨询内容及建议需整理留存备查。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得支付给单位。专家咨询费的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其他费用:是指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费用及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包含科研酬金、结题鉴定费等必要费用,但要严格控制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交通费的支出比例,坚决杜绝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补偿学校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由学校单独承担的科研课题,按课题下达部门批复的预算中的间接费用的额度提取间接费用。由我校和课题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课题,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课题预算中明确,间接费用提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学校按照有关科研项目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提取间接费用,合理确定项目间接费用标准,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方法。

对于无需补偿学校相关费用的课题,可不提取间接费用。是否提取间接费用,由科研处认定。

第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

(一)严格票据审核。财务处应要求项目负责人要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发票。

(二)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处应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规定,经过各级人员和各个部门审核和签字,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

(三)加强项目劳务费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按照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八)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外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要严格规范科研经费外拨行为,所有外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并经主管科研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外拨的科研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一)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

(三)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六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成果转化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监察、财务审计、科研、人事、资产等部门,要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六条  高校要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将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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