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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遵循的原则及程序
 

签订就业协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身份平等、自主自治原则。身份平等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平等,或说是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主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价值准则,自立地去判断、去选择,而不受他人的强迫。

2、合同自由原则,或说是双向选择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就业协议、与谁订立就业协议。

3、合法性原则。即订立就业协议的主体必须合法,内容必须合法。主体合法主要是指求职择业者必须具有就业资格,即必须是毕业生或结业生,并具有民事能力;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民事能力,具有录用毕业生的权利或计划。内容合法主要是指所签订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符合社会道德。

4、诚实信用原则。这主要是指当事人各方面都要客观、如实地介绍情况,不得用欺诈、隐瞒、作假等手段骗取他方,同时必须守信践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先填写好协议书中由毕业生填写的基本内容;

2、毕业生与基层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名,基层用人单位按照协议书上要求填写用人方所有信息(含用人单位基本联系信息、档案接收信息、协议具体内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为保护双方权益,协议书中条款不应有空项);

3、用人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局级人事处)审批、加盖公章;

4、经过招生就业处审核、鉴证、登记后加盖公章,将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同时列入就业派遣方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如有一方违约,但并未加盖院级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重新择业的,若毕业生违约,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书面证明,若用人单位违约,须向毕业生本人和学校充分说明其合理理由,并征得三方同意后,此就业协议书作废,院招生就业处不再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新的用人单位开具接收函,不按违约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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