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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教育
“党内谈话”的种类和运用:您真分清用对了吗?
2018-04-28 11:49  

长期以来,党内谈话是党的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党内交流思想、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面的重要手段。由于涉及党内谈话的党纪条规很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标准不一等诸多困惑。笔者对实践中的党内谈话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归纳,现将其种类和运用情况表述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谈心沟通类

谈心沟通类谈话主要用于平时同志之间交流思想、增进了解,谈话双方无论职务高低身份一律平等。常见情形有:

(一)日常谈心。这种谈话没有时间、次数限制,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优良传统。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规定: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的谈心。这种谈话必须在召开生活会前进行。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做好准备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提醒督促类

提醒督促类谈话主要用于事前防范,起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作用,通过谈话达到提醒教育、督促改进的目的。此类谈话的谈话方处于上位、被谈话方处于接受地位,一般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常见情形有:

(一)廉政谈话。主要包括四种:

一是例行廉政谈话。是指为了解谈话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促进谈话对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其所在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例行工作谈话。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谈话人每年对责任范围内的谈话对象至少开展一次例行廉政谈话。

二是任前廉政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新提拔任用干部进行的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谈话。

三是提醒谈话。是指谈话人针对群众反映谈话对象存在的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警示谈话,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谈话时要如实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对问题属实或者基本属实,但情节较轻,且本人能够正确认识的,要当场督促其认真改正;对反映问题比较突出,或者问题较轻但本人不能正确认识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谈话过程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要按程序移交或者报告同级纪委处理。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四是约谈。是指谈话人针对约谈对象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轻微失职失责问题,约见谈话对象并进行谈话,督促其及时整改的谈话。谈话人要根据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指出约谈对象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执行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改进措施,要求其作出明确承诺,抓好落实。

(二)组织谈话。主要有两种:一是入党前的组织谈话;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前的组织谈话。此类谈话主要是宣布组织决定,提出希望和要求。如《党章》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之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一进步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三、调查了解类

调查了解类谈话主要用于有关部门在工作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是一种强制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或情况进行如实陈述的谈话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常见情形有:

(一)巡视巡察机构使用的谈话、询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巡视组可以采取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等方式开展工作。此类谈话是党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谈话,虽然不同于纪委、监察委查办案件中的执纪执法谈话,但也要求被谈话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欺骗组织。

(二)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时使用的谈话。此类谈话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纪律要求,主要有四种:

一是纪委、监察委的调查谈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在初步核实中,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二是讯问,即监察委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三是询问,即对有关知情人员的谈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四是谈话函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解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将谈话函询列为处理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在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另外,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函询与上述函询基本相同。

(三)组织部门使用的考察谈话。《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有关部门在检查考核中使用的谈话。此类谈话一般用于日常工作检查和绩效考核,具有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等作用。

四、责任追究类

责任追究类谈话主要用于问责惩处,是对已违纪行为的一种惩罚问责性质的谈话。常见情形有:

(一)批评教育。一般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纪行为。如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的轻微违纪行为,也可以采取口头批评教育的方式予以问责,指出问题所在,责令整改到位。

(二)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对其进行谈话诫勉,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由本人做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第二项: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诫勉谈话具有一定的影响期,并记入被诫勉人个人廉政档案。《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总之,党内谈话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复杂,但究其根本,主要还是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目的是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来源:我们都是纪检人 文:湖南省东安县委巡察办 邓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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