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为确保教代会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也是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学院范围内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各工会分会、工会组为选区,由教职工差额直接选举产生,并经学院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和公示后,方可取得代表资格。
(二) 教职工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10%左右。代表结构要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一线教职工不低于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20%,妇女代表不少于40%。同时要保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三)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按届改选,可连选连任。
(四) 教职工代表对全体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选区的代表。
(五) 教职工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可以保留,调出学院、退休、长期脱产学习等,其代表资格停止,所在选区应在下次教代会前,按规定程序补选出新的代表。
(六) 学院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人事处、监察室和各党总支、支部书记组成。按照代表条件和选举的规定程序审查代表资格。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大会。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活动经费列入学院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所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www.manbetx555.com
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