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第一次修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由天津市政府出资设立,激励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进而顺利完成学业的有力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品学兼优学生和贫困家庭学生的亲切关怀和大力资助。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评定机构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天津市政府奖学金校内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分别由本学院相关领导、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最终审批权在教育部或天津市教委。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异;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前10%以内;
(5)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在年级前5%以内。
2.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生成绩本专业年级排名前20%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在年级前10%以内。
3. 天津市政府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异;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前10%以内;
(5)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在年级前5%以内。
4. 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选范围是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范围是全体在校学生。
评选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孤儿、残疾、低保家庭、老少边穷地区、少数民族、单亲家庭、家庭遭受重大灾害及家庭主要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同学应适当予以照顾。
在日常出勤、课堂学习、公寓管理等方面表现不佳或入校后违反过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得参评。
三、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35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8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200元,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所有奖、助学金每年分两次发放。
如遇标准调整,以当年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四、评选程序
1.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领导、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
2.各二级学院要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综合评审实施细则并予以公示,由辅导员、各班班主任负责在全体学生中广泛宣传确保学生周知。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按照时间要求详实、准确填写申请表,并上交学院评审委员会。
4.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遵规守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申请人进行初评,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各二级学院将本学院初审并公示后的学生名单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6.学校严格按照天津市教委的分配名额、评审条件和标准,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召开校内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定结果将再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经过评审及二级公示的结果报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教委或教育部审批。
8.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己发放的奖、助学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9.获得上述奖、助学金的学生如果退学,将不再享受剩余部分的资助,二级学院根据相关条件增补新的学生享受剩余资助,完成二级公示后方可进行调整。
五、评奖要求
1.奖、助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实行差额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审一次。
3.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不可以兼得。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